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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發(fā)布的最新版《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號)已于9月21日起正式實施。那么,對于新《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簡稱“新規(guī)”),到底有何亮點?與原規(guī)定相比,其差別在哪?身為物流人的你,對其認知又到了什么程度?上述種種,其實,都不能有絲毫馬虎。
原《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已廢,新規(guī)重點看啥?
新規(guī)實行將讓運輸車輛行駛管理更加規(guī)范:
① 在重量超限認定上,經與公安部、工信部等部門協商一致,按照GB1589(新版)確定的最大質量限值作為超限認定標準。
② 在外廓尺寸超限認定上,繼續(xù)沿用車輛高度4米的標準,車輛長度參照GB1589(新版)調整為18.1米,車輛寬度調整為2.55米。
③ 在上條內容基礎上,對超過寬度和長度標準,但符合GB1589(新版)規(guī)定,且車貨總質量未超過限定標準的冷藏車、汽車列車、安裝空氣懸架的車輛以及專用作業(yè)車,不認定為超限運輸車輛,使之與車輛生產標準保持一致。
② 規(guī)定受理時間,申請跨省大件運輸的,由起運地省級公路管理機構受理,并由其在2日內向沿線各省級公路管理機構轉送申請資料。
③ 規(guī)定辦理時間,沿線各省級公路管理機構應根據運輸物品的情形分別在2日、5日或者15日內作出許可決定,統一受理和集中辦理的時間分別不超過5日、10日或者20日。
④ 涉及上、下游省份路線或者行駛時間調整的,由起運地省級公路管理機構組織協調處理。
⑤ 沿線各省級公路管理機構同意申請的,由起運地省級公路管理機構發(fā)放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
① 要求公路管理機構加強與轄區(qū)內重大裝備制造、運輸企業(yè)聯系,及時掌握其制造、運輸計劃,加強服務和監(jiān)督管理。
② 要求公路收費站設置超寬車道。
③ 規(guī)定對同一大件運輸車輛多次通行固定路線,裝載方式、裝載物品相同,且不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申請人可以根據運輸計劃向公路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行駛期限不超過6個月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
④ 要求建立大件運輸許可管理平臺,為公眾提供網上提交申請、實時查詢辦理進度、網上打印通行證等便民服務。
① 對于申請人自行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要求公路管理機構要對加固、改造方案進行審查,加強現場檢查并組織驗收。
② 對于申請人不能采取有效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由公路管理機構制定相應的加固、改造方案,并組織實施。
③ 要求采取的加固、改造措施應當滿足公路設施安全需要,并提出具體原則。
① 需要采取加固、改造等防護措施的,所需費用由申請人承擔,相關收費標準應當公開、透明。
② 需要采取護送措施的,由申請人自行采??;不能自行采取的,可委托公路管理機構實施,收費標準由省級交通運輸部門會同財政、物價部門制定。
③ 對經批準的大件運輸車輛,途徑實行計重收費的收費公路時,對其按照基本費率標準收取車輛通行費。
明確提出承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超限運輸許可的,在1年內不準申請超限運輸許可。
① 強調貨運源頭單位、貨運企業(yè)和駕駛人的義務:
a. 貨運源頭單位應當安裝符合標準的稱重檢測設備,對出站(場)貨運車輛進行稱重檢測,簽發(fā)貨物裝載單,確保出站(場)貨運車輛合法裝載;
b. 貨運源頭單位、貨運企業(yè)應當加強對貨運車輛駕駛人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合法運輸,不得指使、強令貨運車輛駕駛人違法超限運輸;
c.貨運車輛駕駛人不得駕駛違法超限運輸車輛,途中應隨車攜帶貨運源頭單位簽發(fā)的貨物裝載單。
② 明確貨運源頭的監(jiān)管主體和職責: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通過巡查、技術監(jiān)控等方式加強對貨運源頭單位的監(jiān)督檢查,督促其落實車輛合法裝載的責任,制止不符合國家有關載運標準的車輛出場(站)。
① 規(guī)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采取固定檢測、流動檢測、技術監(jiān)控等方式,對貨運車輛進行超限檢測。采取固定檢測的,應在省政府批準的治超站進行。
② 規(guī)定公路管理機構可以利用移動檢測設備,開展流動檢測。經流動檢測認定的違法超限運輸車輛,應當就近引導至公路超限檢測站進行處理;流動檢測點遠離公路超限檢測站的,應就近引導至地方交通運輸部門指定并公示的路政執(zhí)法站所、停車場、卸載場等具有停放車輛及卸載條件的地點或者場所進行處理。
③ 規(guī)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保護公路的需要,在貨物運輸主通道、重要橋梁入口處等普通公路以及開放式高速公路的重要路段和節(jié)點,設置車輛檢測等技術監(jiān)控設備,依法查處違法超限運輸行為。
④ 規(guī)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使用經依法定期檢定合格的稱重檢測設備;未定期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其檢測數據不得作為卸載或者處罰的依據。
計重收費站利用稱重檢測設備發(fā)現通行車輛涉嫌違法超限運輸的,有權拒絕其通行,及時報告公路管理機構,并提供相關稱重數據、照片、視頻監(jiān)控等資料。
① 要求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根據保護公路需要,設置超限運輸車輛動態(tài)檢測等技術監(jiān)控設備;違法行為地或車籍所在地的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根據這些技術監(jiān)控設備記錄資料,對違法超限運輸車輛的所有人依法予以處罰。
② 確立計重數據等資料的法律地位,規(guī)定公路管理機構有權查閱和調取公路收費站車輛稱重數據、照片、視頻監(jiān)控等資料,并可以將調取的稱重數據、照片、視頻監(jiān)控等資料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使用。
① 要求公路管理機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建立聯動執(zhí)法工作機制,加強對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車輛駕駛人、貨運企業(yè)、貨運源頭單位的責任追究。
② 公路管理機構在違法超限運輸案件處理完畢后7日內,應當將與案件相關的信息和資料抄告車籍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③ 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和駕駛人,以及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的道路運輸企業(yè),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處理,并將結果向公路管理機構反饋。
① 尺寸超限的,按照超限程度分別處200元以下、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② 重量超限的,明確每超1000千克罰款500元的標準。
交通運輸部關于《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于今年5月發(fā)布,后于2016年8月18日經第18次部務會議通過。
簡單來說,新規(guī)較比原版本做了多處修訂,體現在“統一了超限認定標準,優(yōu)化了大件運輸許可流程,加強了對大件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管理”等方面。